【案例】

白初(化名)与方海(化名)合伙经营饭店,合伙期间以白初租赁大厦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2016年12月双方合伙关系终止,方海仍然占据房屋继续经营。白初多次要求方海搬离,未果。白初起诉到法院主张:1、方海立即腾退房屋;2、方海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照每日1000元的标准给付房屋使用费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方海作为饭店的实际经营者应将涉诉房屋腾退返还给白初。因方海未能腾退房屋,致白初向大厦持续交纳房屋占有使用费,白初主张该项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白初应支付数额,自白初给方海的腾房宽限期后起算,计算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2017年12月20。对于后续产生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白初可自方海腾退房屋后一并主张。

法院最终判决方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房屋腾退给白初;二、方海自2017年1月11日起按日1000元的标准向白初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至2017年12月20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