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第十一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查

【具体风险提示】

1、只约定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对纠纷发生后的解决不会产生任何实质作用。一般企业发生纠纷后都很难通过协商解决。

2、仲裁机构名称约定错误

仲裁相对诉讼而言,有它的优势,也有劣势。仲裁一裁终决,比较高效,可以保护商业隐私,但是缺乏救济渠道,容易增加风险。

实践中比较多的是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不够准确,导致无法确定仲裁机构而出现约定无效的情形。

3、约定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所以约定或仲裁或诉讼,再申请仲裁时,很可能会被认定仲裁约定无效,只能诉讼。

4、管辖法院约定不恰当

首先,管辖只能约定一审法院,不能约定二审法院。

其次,部分纠纷存在专属管辖,合同中管辖的约定违背专属管辖是无效的。

再次,合同纠纷不能随意选择法院,需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



【应对方案】

1、根据交易标的、复杂程度选择约定仲裁或者诉讼

仲裁和诉讼各有优缺点。

如果合同标的额小,交易对方信用高,选择仲裁会更高效的处理纠纷。

如果合同涉及的标的额大,内容复杂,则最好选择诉讼,诉讼有一审二审和再审,多级救济渠道一定程度上能为结果公正提供保障。

2、仲裁机构的名称约定准确

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先通过网络搜索拟约定的仲裁机构的官网,在合同中准确记载仲裁机构的全称。

3、管辖法院约定有效并且便于己方诉讼

一般来说,涉及人身权和不动产纠纷等专属管辖的,在合同中无需约定。

合同纠纷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与实际纠纷有关联。

一般在签订合同时占优势的一方会将管辖法院约定在己方所在地,这样发生争议后,可以减少己方的诉讼成本。


简单易学但是不容忽略的合同审查要点,后续会追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