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非诉”和“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7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这些方式具有互利共赢的特性,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有助于促进矛盾和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过去,我国社会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多元主体缺位、利益欠缺多元化、基层自治空间狭小、纠纷调解志愿者不足等问题。少数地方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大包大揽,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治理事务,弱化了社会自我调节和自力救济的能力,削弱了群众参与化解各种纠纷的积极性,社会缺乏互恰、互适、互动的活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多元化的社会需求以及巨量的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涌动,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造成“诉讼爆炸”的现象,使得司法机关面临人少案多、执行难、“案结事不了”的情况。而充分发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正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诉”和“诉讼”两大手段都要求把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抓手。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方式。其中,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核心,调解的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行业组织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律师、民间人士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在法治框架内运行,才有能力把自治、法治、德治融合在一起,把乡规民约、公共道德、传统文化等整合在一起,促进社会的自治、共治、善治,实现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另外,在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全国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普遍适用,可以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社会治理体系。

提升非诉讼纠纷化解能力,有利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司法不能成为化解纠纷、消弭冲突的唯一、第一渠道。“调解在前,无讼少诉”不仅能够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还更可能实现“以和为贵”“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思路,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性发展。守法和适用法律要靠全社会群策群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修复弥合了社会关系,维护了社会稳定,而且能够减少大量的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相匹配。自治是内生性、共治性的治理方式;法治是刚性、他律性的治理方式;德治是柔性、自律性的治理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正是把这三种治理方式有机地融合起来,提高了全社会在源头上防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的能力。“调解在先,无讼少诉”不是通过“压讼息诉”掩盖矛盾,也不是“和稀泥”和“久调不决”,更不是“小事拖大,大事拖炸”,而是有规则、有标准的,是程序公开的,是有法治保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通过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的结局,更好地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的要求。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体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质上是参与式纠纷多元化解体制的具体化。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多元化的需求,可以拓展法律救济的覆盖率,破解长期困扰老百姓的“打官司难,执行难”“打官司贵,请律师贵,周期长”等司法救济环节上的难题,以便捷和低廉的优势,拓宽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这些纠纷解决方式以不花钱或者少花钱、组合式、联动式、高效率、便利群众的特点,打破了各种调解机构各自为战、自成一体、相互隔断的格局,“行政复议+调解”“公安办理治安案件+调解”“仲裁+调解”“律师代理+调解”“公证+调解”“大数据+调解”“互联网+调解”等组合式化解矛盾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治服务的需求。

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树立法治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途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以及个人参与到纠纷化解中去,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熟悉法律,充分认识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体验和参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的实践,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总之,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式既可以适应纠纷的多元属性,满足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需求;又可以通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社会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