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不少新增与修改条文,引起大众高度共鸣:如下调个别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强化对1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法律约束;增强对制售劣药、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高空抛物、危害公共交通载具安全行驶列入刑法打击范围;还包括了对非法债务催收等等。

所谓“催收非法债务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扰他人的。

要确定某侵权行为是触犯本罪,还是包括该行为的其他罪名(如正常债务纠纷中的非法拘禁),首先必然明确“非法债务”的具体范围。非法产生的债务,主要集中在不规范金融机构的高利*、套路*业务,以及涉及其他罪名的,在**、性交易、违禁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债务。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高利*问题,而正常放*与高利*的区别,只在于年利率是否越线——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款市场报价利率。

举例说明,2021年9月22日*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为3.85%。也就是说,当时签订的*款合约,如约定年利率超过3.85%X4=15.4%,即会被认定为高利*产生的非法债务,利息中超过15.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认定为本罪的另一条件是“情节严重”,被判定为情节严重的,才会构成非法债务催收罪。司法机关一般会结合非法债务催收时采用的具体手段、该侵权行为的次数、非法债务的数额,对被害人的日常生产、生活造成的侵扰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涉黑势力讨要非法债务,或者成立专门的讨债集团以催收非法债务为业的,由于对民间借*秩序造成了更为频繁和严重的破坏,可以认定为符合本罪要求的情节严重之要件。

至于本罪中的胁迫、恐吓、跟踪、*扰等“软暴力”行为类型,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对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侵害的程度和对民间借*秩序造成破坏的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准确认定。

只有当行为人采取的“软暴力”手段对于法益的侵害达到了与暴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相同的程度,才应当认定为构成本罪。换言之,司法机关在适用本罪的过程中会考察不同催收非法债务手段之间的等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