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定义

第464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第二条相比,

1. 删除了“平等主体”,把“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改成了“民事主体”。

2. 第二款增加了“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为其他合同的依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3. 有关身份性质的法律关系也是合同,但由于内容的性质不同,因而应当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相对性

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1. 第一款来源于原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受到合同的约束,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将面临被强制履行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2. 新增了第二款,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一般包括主体的相对性、权利义务的相对性以及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但是第二款中的但书明确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被打破,合同效力可以约束第三人。

3. 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包括涉他合同、债的保全(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民法典1164条)。

三、合同的解释

第466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 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25条相比,因为民法典142条规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第一款直接援引了142条。解释规则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目的解释、不利解释等六种解释方法。

四、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468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多多有话说】

因合同法中并未设置债编,相关规定放在了合同编中,“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合同以外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准合同”关系。

本条为非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其他因法律关系发生的债)的法律应用提供了依据。

五、合同的形式

第46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

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多多有话说】

本条是在原合同法第10、11条基础上修改而成。

根据本条第二款,可以认为微信聊天内容的集合,如果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也可以视为书面合同。但是微信语音的形式是口头合同,而非书面合同。

六、订立合同的方式

第471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3条相比,增加了“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是指新的业态中,并没有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过程,如格式条款、宣传广告、网络购物(不明显的要约承诺)等。

合同订立和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静态的协议状态,合同订立包括缔约、洽谈的动态过程,也包括合同成立的静态状态。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七、要约生效的时间

第474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多多有话说】

该条的规定与原合同法16条完全不同。原16条约定内容的核心意思表示是要约都是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实务中各自情形应当有更细节的规定。民法典137条已有详细规定,本条即援引137条。

八、要约的撤销

第476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

准备工作。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19条相比,本条款明确了“要约可以撤销”的原则。

1.如承诺期内发生不利于要约人的变化,一般应视为商业风险。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有承诺资格和对承诺期限的信赖。

九、要约的撤销

第481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22、23条规定,删除了以对话方式作出要约时承诺期限的除外规则。

因为按照原规则,要约如果以对话方式作出,双方约定了承诺期限,应属于第二款“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的情形,丧失了区分对话及非对话方式不同情形下的必要性。

十、承诺的生效

第483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多多有话说】

与原合同法25条相比,增加了但书。

1. 如法律规定了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民法典502条。

2. 当事人约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或者时间,如时间未到条件为满足,尽管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该合同也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