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重要原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任何人要追究犯罪刑事责任,必须是刑法规定了罪名、规定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如果刑法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即使这个人的行为有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危险性,给社会造成了多么严重的后果,也是不得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此,必须是法律上的罪名清晰、量刑清晰,才能给一个人定罪量刑。所以说,刑法实行了严格的犯罪追究制度,即使立法上出现了空白和漏洞,刑事执法司法也不得采取类推适用的方式,比照别的法律罪名来追究某个人的刑事责任。这就是人类社会进入法治时代、严格刑事司法的重大特征。
首先,法律上要有明确的罪名、要有明确的构成犯罪基本条件。比如盗窃,不光法律有盗窃这个罪名,还要规定以秘密的方式,不让失主发现,私自控制或占有失主的财务的行为,并且数额达到可以刑法处罚的限度。这就是犯罪的构成条件。它是分析判断有罪还是无罪、是犯此罪还是彼罪的重要标准,法律上要规定明确。
其次,法律上要有明确的刑罚种类、刑罚期限、刑罚方式。刑法本身是有犯罪与处罚两部分内容构成的。犯罪部分规定的是具体罪名与具体犯罪构成条件,而刑罚部分规定具备了犯罪的构成条件,该如何去处罚。这就是刑事责任体系。一个人构成犯罪,下一步就是需要如何处罚的问题。比如是有期徒刑,就要根据犯罪的情节、手段、后果,来确定具体的处罚刑期。这些都必须是有明确具体法律规定的。
再次,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能力必须有法律规定。一个人没有达到负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使他构成了某种犯罪,也要免于刑事处罚。一个人不具备负担刑事责任的条件,比如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即使他构成了某种犯罪,但是由于主观上不能辨别控制自己的行为,也是不受刑事处罚的。同样刑法规定了一些犯罪的追诉时间限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时间定限,对于一个人从前的犯罪,也不会再追究的。除非以前的犯罪,罪孽深重,给受害者造成了重大创痛,给社会造成了严重损害,才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但这些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罪名,法律上必须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义。因为一个人的犯罪,是对社会治安、社会秩序起了严重破坏作用,给他人带来了痛苦,为了不助长这种行为的延续泛滥,就必须给予应有的处罚报应,使之人身财物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这就是俗语上说的“一报还一报”。但即使这样,法律上如果没有明文的规定,也会逃避刑事责任追究,毕竟“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