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属于诈骗吗?与诈骗罪有何异同?
广告,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广而告之的方式,采取多种手段面向大众对特定产品或事物进行宣传。酒香还怕巷子深,好的产品如果没有进行合适的宣传,那么就无法在这个信息高度发达的社会占据一席之地,从而形成无人问津的窘况。
真正好的广告应当在尊重宣传事物的基础上加上足够有吸引力的创意,能够突出宣传事物的重点,形成让人印象深刻的记忆点,从而达成广而告之的目的;但如今有很多广告却一味追求宣传,根本不尊重客观事实,通过夸大或者虚构一些根本不存在的功效或者事实对需要宣传的事物进行宣传,从而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诱骗着消费者进行消费,这就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与诈骗的异同:
简单来看虚假广告跟诈骗很是类似,中心思想就一个字,那就是“骗”,不严谨地说,虚假广告罪属于诈骗罪的范畴内,不过在具体细节上虚假广告跟诈骗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
我们首先来看下《刑法》对于虚假广告罪以及诈骗罪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欺骗罪则是通过欺骗的手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专门以骗取钱财进行牟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首先虚假广告罪与欺诈罪在行骗方式上有所区别,虚假广告罪采取的是夸张、吹嘘等方式,对需要打广告的物品进行不实宣传,达到误导消费者的目的,但至少是的确存在一种需要贩卖的商品的;而诈骗罪就是完全性欺骗行为,从头到尾就是骗局,性质会更为恶劣。
这两种行骗手段所侵犯的客体也不同。虚假广告侵犯的是消费者的权益,是面对某一类人群的不特定消费者;而欺诈罪是有预谋有计划地针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单位进行作案,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在犯罪的严重程度上面,二者也有所区别。由于虚假广告只是进行了虚假宣传,本质还是有商品售卖的,因此在情节方面没有诈骗罪那么严重,在一般审理过程中也会比诈骗罪审判更轻,接下来我们将用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普法:
唐某某是做房地产生意的,2017年9月的时候他在天津静海区有一个小区楼盘正式发售。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推广,唐某某委托天津某置业公司的王某某率领销售团队进行宣传,打出“70年大产权房”、“可落户”等口号吸引消费者进行购买。
唐某某与王某某所宣传的这些卖点很符合一些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因此陆续有不少消费者选择购买该小区的房屋。可交完钱了这些购房者才发现,该小区并不像宣传的那样好处众多,反而问题频发。
该小区其实在修建时就并不合法,唐某某一开始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等,之后也没获得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因此根本不存在“可落户”、“70年大产权房”等情况,甚至交钱后能否顺利取得房产证都成问题。
对于小区房屋存在的问题,无论是作为小区开发商的唐某某还是进行销售宣传的王某某都是心知肚明的,可他们选择掩盖事实真相,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诱导、哄骗他们购买不符合需求的住房。
当消费者得知上当受骗想要追回资金时,唐某某却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根本无法退款,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在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宣传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曾三次找上门勒令唐某某与王某某不得再进行虚假宣传,却被二人置若罔闻,最终监管部门决定向法院起诉替消费者追回损失。
这起案例很显然,唐某某与王某某所打的广告与实际情况根本不相符合,他们违背了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所售卖的房产根本不具备广告上所说的功能,因此触犯了虚假广告罪。
在审理过程中不论是唐某某还是王某某认错态度均良好,同时作为房产开发商的唐某某选择积极筹措资金,尽力退还房款给被欺骗的消费者,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了一定的补偿,属于有悔过的表现,因此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最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唐某某(主犯)因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五万元;被告王某某因虚假广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结语:
不论是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都是通过欺骗的方式来骗取钱财,只能说两害取其轻,比起诈骗罪的毫无底线,虚假广告罪在实际情况中危害性会比诈骗罪轻微一些,但这并不代表虚假广告的行为就是可取的。
我们在平常生活中也要尽力避免虚假广告的陷阱,尤其是需要提醒家中的长辈,切勿步入各种老年保健品的虚假宣传中,在天花乱坠的广告词中迷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