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为持续深入推进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改委制定《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证明财产等事项按收益额比率收取
《征求意见》涉及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方式、健全价格调整制度、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完善收费减免政策等方面。明确到2022年,我省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其中,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收益额比率收取:其中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的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 (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单套居民房产办理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证明商事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标的额5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0.2%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含)的部分,按0.15%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0.05%收取;超过5000万元不满1亿元(含)的部分,按0.01%收取;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5%收取。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话邮件反馈意见
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每件收取200元;证明遗嘱每件收取500元;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认领亲子等其他单方法律行为每件收取200元;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学历、学位、经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取150元;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关系、抚养事实、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资信等每件收取300元。
证明证书、执照每件收取150元;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取80元;证明涉外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每件收取40元(办理涉外公证时,要求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的,按照本项标准收取);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每件收取150 元。
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宝贵意见,可于2022年1月26日前反馈至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