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争议,可以说是现在劳动者们面临的最普遍的难题。尤其是基层劳动者,很多用人单位都难以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有的可能只买了工伤保险,有的只买了失业保险。但是大多数企业都不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主要原因就是,养老保险费用很高,用人单位不愿意付出。
劳动者们也越来越清楚,单位如果没有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保,拿近的来说,无法享受医保和工伤保险,远的来说,将来老了,也没有退休金。由于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那为什么不去争取呢?因此,很多劳动者开始主张自己的社保权益。
其实,这也是好的事情,公众法律素养的提高,必然能促进企业的合规合法。但是,问题在于,社保补缴的法律程序,大多数劳动者搞不清楚,以为社保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一个劲地在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请求处理,那么换来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驳回请求,或者不予受理。
那么社保争议究竟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早就多次做出过解释,最新的一次是在2011年做出过专门回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而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
由此可见,仲裁委和法院都不会处理社保补缴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