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
【做一个有原则、有正义、有良知、有温度的法律人】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网信安全、公共秩序及个人生活安宁等合法权益保护的利益属性。
一、违法行为人已经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就其损害的侵权行为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受到刑事追究(退缴获利及缴纳罚金等),但仍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上述规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刑法》第36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害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即依据法律的规定,无须举证证明,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之所以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实践中,由个人信息受侵害者进行举证专业性较强,举证的成本和难度较大。因此,采用过错推定有利于减轻起诉人的举证负担,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举证义务,从而提供有效的救济。
三、损害赔偿应按照非法获利金额计算,共同侵害个人信息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共同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溯及力问题。案发时《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没有生效,能否适用?
从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等法意考量,同时结合案涉个人信息尚未彻底删除的危害状态自侵权行为发生时持续未间断,可以依法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作出实体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