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非劳务派遣形式用工一样,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务派遣中的“用工”,笔者认为,应当自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安排或接受派遣为用工单位付出劳动开始。

与非劳务派遣合同相比,劳务派遣合同存在以下特殊之处:

一是合同期限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对于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模式下,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争议,支持者的理由在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不支持者的理由在于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劳动派遣合同应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二是合同内容上。劳务派遣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此外,根据劳动合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合同中也可以依法约定约定试用期,但同一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务派遣合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除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外,还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对于其中的派遣期限,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且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