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广义的比例原则包括以下三项次级原则:

一是,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特别是实施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时,只有认定该行为对于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是必要和必须的,才能实施。

二是,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必须要先对所涉利益进行衡量,只有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对于实现相应行政目标是适当的,并且可能取得的利益大于受到损害的,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实施。

三是,最小损害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狭义的比例原则即最小损害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手段必须对称和相适应。

主要观点回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判要旨(第一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第1版,第68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