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法制节目的人,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词语——犯罪嫌疑人。有的同学会产生疑惑:这个人明明已经承认自己犯罪了,而且也有大量的证据、证人证明他犯罪了,为什么还把他称作犯罪嫌疑人呢?不应该称他为罪犯吗?今天我们就讨论一下“犯罪嫌疑人”这一称呼的由来,以及背后的法律及法理依据。

一、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根据该条规定可知:(1)在我国,法院是唯一有权定罪的国家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都没有这一权力。所以,在法院开始审理前,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能将别人定性为罪犯;只能根据有关证据、线索认定其有犯罪嫌疑,将其称为犯罪嫌疑人。(2)当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定性为罪犯。因为该法条规定,法院必须依法判决,才能确定某人有罪。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做出判决,这个时候只能将其称做被告人。(3)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某人有罪后,才能将其称为犯罪分子,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罪犯。以上就是同一个人,却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三种称呼的法律依据。

二、法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2条,为“犯罪嫌疑人”这一称呼提供了法律依据,其背后的法理基础更值得我们探讨学习。该法条的法理基础就是“无罪推定”理论。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该理论是针对封建专制下纠问式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而言的。所谓有罪推定,其理论前提是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国家工作人员所有活动就是为证明这一假设前提而开展。比如,对被告用刑强迫其做出承认罪行的口供等。由此可见,有罪推定是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权的。无罪推定的理论前提是假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活动都以此为出发点。只能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某人有犯罪嫌疑时,国家机关才能将其定性为犯罪嫌疑人,继续开展后续诉讼活动。如果发现,证明某人有犯罪嫌疑的证据不成立,则应停止诉讼活动,并将该人释放。同时,无罪推定也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其罪;更不能使用刑讯逼供等方式,逼迫其认罪。坚持无罪推定理论,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保护公民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