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三)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的背景是为了规制网络空间日益猖獗的谣言现象,但是在解释中,却用“虚假信息”代替了解释颁布前使用的“谣言”一词,使得规制对象成为了虚假信息,这一概念的替换有何深意?两者的关系又如何?

首先,谣言与虚假信息是有联系的。在以往的法律文件中既有使用谣言的法条,也有使用虚假信息的规定,例如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就使用了谣言一词“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亦或是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也是将“谣言”作为刑法规制的对象。在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在这一罪名中就使用了虚假信息的概念。由此可见,“谣言”与“虚假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近义词,或者说本质是相同的。其次,谣言与虚假信息又有区别。既然立法机关在不同的规定中使用了不同的概念,就是因为两者还存在细微的差别。首先从文义上解释,谣言有三层含义;一指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二是没有公认的传说;三是民间流传的评议时政的话语,目前所通用的意思是没有事实存在而捏造的话,指没有根据的消息。虚假信息就是不真实的信息,包括全部不真实与部分不真实即真假参半。既然谣言与虚假信息的在某种含义上可能存在重合,那么在理解“虚假信息”的内涵时如何与谣言做一个区分,明确司法实践的理解和适用标准,才是重中之重。

虚假信息的认定

第一是内容无根据。前文已经详述了出于虚假信息表述的明确性,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用“虚假信息”代替了“谣言”,且应对其进行限制解释。因此,虚假信息的第一个认定标准就是内容上的无根据性,完全是子虚乌有的。同时还有一些虚假信息是有一定根据,但内容真假参半的情形,即前文论述编造时亦谈及过的情形—经篡改的虚假信息,此时就是根据信息的实质意思是否被改变来认定。

第二是内容具体性。内容具体性要求其实是信息的一般要求,也可以称为“价值性”,对于一则信息而言,有价值性是其被分享的前提,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明确具体的内容。一则虚假信息必须是有具体的内容的,有人物、地点、危害结果等具体要素,单纯的概括性语言描述不符合信息的基本特征不能让人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又何谈是在起哄闹事呢?因此在认定虚假信息时,确认内容无依据的同时,还要保证有具体的内容。

第三是“虚假信息”应限定在“事实性描述”层面,仅仅指虚假的事实,而不是观点性的言论。在认定了虚假信息具有具体的内容之后,继而分析该内容是什么。首先明确的是虚假信息是对虚假事实的客观描述,单纯的观点和意见不是虚假信息的范畴。一方面是出于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考量,另一方面是不同的人基于自身的社会经验和文化水平所做的观点评论允许有所差异,但绝没有真假之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是在普通公众对于浏览到的一则虚假信息不能确认真假时,往往以求证的目的发布在网络上,这种求证式的信息也不是虚假信息。

第四是误导性。即由于虚假信息的内容、用词、发布者身份等要素的“表面真实”而使人信以为真,误导人相信信息是真实的。在网络环境下,一般的用户都是有基本的信息辨别能力的,对于一般的虚假信息也有辨别的能力,被识破的虚假信息是无意义的,没有人相信,而只有公众认为该消息是真实的,才会具有被刑罚的可能性。一般而言能使人误信的信息是与自身生活有关联性的,脱离现实生活的虚假信息即使满足“无根据性”、“具体性”、“事实性描述”等认定标准,不能引起公众的反应,也就不值得刑法对其做否定性评价。

最后,虚假信息可以引起公共秩序的混乱。前述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还停留在理论分析的层面,信息的虚假性到何种程度才受刑罚处罚,则是认定虚假信息的最终落脚点。如果只是轻微的违法仅需要行政法或是民法手段,达不到犯罪的程度。刑法之所以禁止某种行为,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虚假信息本身是无意义的,危害在于它经散布、传播,扰乱了网络环境中信息传递的秩序,最终会引起公共秩序混乱。而判断是否能引起公共秩序的混乱,则需要以公众的一般理解为出发点。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