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就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公开征求意见。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纠纷日益增多,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服务需求也迅速增加。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亟待提升。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属性

(一)知识产权资产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资产是知识产权的总汇。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其他形式。是企业提升产品价值,从而提高利润的关键。也是广泛经济意义上的人力资本的组成部分,其中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诸如专利、版权作品和商标发挥着关键作用。

(二)知识产权归属

知识产权所有权可分为占有权、使用权(即实施权)处分权(即转让权与许可权)和收益权四项权能。评估中首要的是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归属按以下原则确定:

1、按项目主体确定。

每一个创作项目或研发项目都有立项主体,取得的知识产权归创作项目或研发项目主体所有。个人创作、创造和发明的项目归个人所有;企业立项进行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归该企业所有。

2、按照有约定就有约定的原则。

这主要表现在委托研发、合作研发中,合作各方对知识产权归属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确定知识产权归属。在约定归属时,又要注意以下两点:其一,要兼顾合作各方的主要利益诉求。其二,对共有的知识产权还要进一步约定其实施权与转让权。比如,一些企业在与高校合作中,高校坚持享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可无偿享有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因为高校比较注重研发成果的数量与水平,而知识产权所有权是衡量其研发成果数量与水平的重要指标;企业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权,以实现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

3、按照谁创造归属谁的原则。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情况下,谁创作、创造和发明的研发成果,其知识产权就归谁享有。这是尊重智力劳动的体现,但对投入研发的企业是不利的。由于可能存在不利的后果,合作各方必须约定知识产权归属。

二、知识产权资产特征

(一)知识产权特征

知识产权的资产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显现性:

无形财产权,但必须依附有形资产或权属物才能显现。

2、认定性:

在法律法规保护下由国家专门机构确认、认证、授予或许可。

3、双重性:

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

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其他任何机构、企业、个人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

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地域管理性强烈。

6、时间性:

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知识产权生命周期越长,意味着知识产权在实施中获取的收益时间越长,获取的收益量也就越多,知识产权价值越大。知识产权的生命周期分为技术生命周期和法律生命周期,技术生命周期包括技术的发生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通常也认为是技术的经济寿命周期。知识产权生命周期是技术生命周期与法律生命周期两者中较短者。而知识产权的产品生命周期包括五个阶段: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终结期。

7、高风险性:

高风性知识产权主要表现的科研成果方面,由于科研成果往往因为受让方不明确或项目处于筹划期而具有较大的技术不确定性和市场不确定性,导致成果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现具有较高的风险。

8、缺乏保护性:

部分知识产权会以专利、商业机密等形式获得保护,但目前有很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和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的价值特征

1、先进性:

无论什么种类的知识产权都必须具有先进性,具有先进性才能附着经济价值,尤其是科研知识产权必须居于行业领先水平,文化知识产权必须符合时代政治、文化、经济动向。这些无论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如此,没有例外。如果没有新的创建、新的技术特点,或与已有的同类科技成果相比较为先进之处,则不能作为新的成果而形成价值。先进性还应具有独立、完整的内容和存在形式,如新文学、新艺术、新影视、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以及新的科研报告等。

2、依附性:

知识产权必须与其它有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够为其所有者或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如果结合得不好,则会严重制约知识产权“生产力”效用的发挥。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只有与运营资金、有形资产、配套技术或人力活动(劳动制作、表演)结合成一组整体资产时,才能创造新的经济价值,因此,知识产权的实施离不开与其相配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配套技术等其它资产和人力活动。所以,知识产权的价值只能在有所依附的情况下产生价值。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所依附的资源价值越高,知识产权价值就越大,获利的收益也越高。

3、实用性:

实用性包括符合科学规律、具有实施条件、满足社会需要,同时还具有强烈的经济性和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及趣味性。评价中要与知识产权的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与经济适用和效益结合进行评价。

4、动态性:

与有形资产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动态性较强。尤其是科研成果,只有在转化后才能获得价值效益,但随着信息科技水平的提升和资本市场的扩展,知识产权成果会不断完善和改进,转化也较快,其创造效益的能力可能会迅速增资,评估的价值也会不断提高,或因其市场变化或科技更新,也会导致价值迅速变化;而文学艺术作品因时代风向也会迅速发生变化,一旦出现文化倾向转变,其价值又会迅速下跌。因此,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类型、使用期限、时间变化和时事变化等动态价值的影响性,提出必要而合理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使知识产权成果评估结果更合理和更有说服力。

三、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表现因素很多,影响因素也很多。因此必须依据知识产权评估的规定,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原则和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一)知识产权评估的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知识产权占有单位(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3、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4、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5、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6、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7、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8、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二)知识产权评估原则

知识产权评估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性:

知识产权评价必须坚持客观原则,评估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价值存在合法为前提,还必须以现有获得的实际数据为依据进行评价和评估。

2、专业性:

知识产权评估要得出科学、客观、公正的价值结果,就需要专业评估人员,这些专业人员除具有价格、资产评估的有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外,还需具有广泛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并对委托评估的知识产权领域或行业十分熟悉。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很广,评估人员所涉猎有限,如有必要的情况,应当借助专家工作,由专家协助对评估知识产权的先进性、实用性进行评估以及专业性发表专家意见。这样才能对委托评估的知识产权做出科学的、权威的评价和价值估值,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公正性。

3、科学性:

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科技、创新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必须具备科学性原则,即使是文学作品或影视作品,都必须与时代科学相结合。评价也要具有科学性,即:充分利用现有数据形成的基本的产权知识对该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质量和价值。即关注“质”时要注意“量”,同时结合“率”来考虑。“量”是一个总量概念,用来评价实力情况;“率”是评价相对强度情况,这样可以更加科学地评价知识产权。

(三)知识产权评估指标体系

知识产权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知识产权包含的指标很多,有行业指标、技术指标、经济指标、风险指标等,可分别作为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再根据影响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价值的功能性和重要性程度,细分了多个一级指标项下的数个二级指标。具体为:

1、知识产权战略性指标:

战略性指标包括如下二级指标:经营战略(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业务的经济效率);技术战略(推行独创性技术开发、在研究开发中运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信息战略(健全知识产权信息管理体系,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及成果);国际战略(在外国获取战略性专利权、培养国际化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推广人员);法务战略(确保解决纠纷的人才、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

2、知识产权创造指标:

知识产权创造指标包括如下二级指标:产出导向,产出数量,产出质量、延生产品。

3、知识产权运用指标:

知识产权运用指标包括如下二级指标:自行实施专利,其他知识产权收益。

4、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指标:

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指标包括如下二级指标: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管理投入,预警机制,纠纷应对(实施解决纠纷对策)。

5、知识产权绩优加分指标:

绩优加分指标包括如下二级指标:获得奖励,特色加分。

6、知识产权定量定性指标:

定量定性指标有包括如下二级指标:A.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人员的数量;B.专利收支额;C.专利实施率;D.侵权纠纷案的件数;E.知识产权获奖层级及奖金额度。

7、知识产权评估指标的具体核查事项:

知识产权评估指标的具体核查事项有很多,在日本有100 项评估指标,其中1—35 是企业或个人经营战略的内容;36—56为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技术战略内容;57—71是企业或个人知识产权信息战略内容;72 – 86为国际战略指标;87—100 为法务战略内容。这些核查指标基本符合我国知识产权评估具体考核内容,在科研成果知识评估中效应也较好。

(四)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当前评估界所关注的对象主要限于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使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并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纠偏。纵观我国知识产权评估领域和历史,其方法主采成本方法、市场方法和收益方法。

1、成本法:

成本法是通过评估或统计研发成本来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表面看来这种方法相当简单。但是这种方法比仅仅将所有与研发相关的支出收据加总要复杂得多。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成本方法:即再生产成本和重置成本。“ 再生产成本” 是指再生产一个相同的资产的支出。这种方法适用于涉诉的有争议的特定无形资产。而“重置成本” 是指研发一个相同用途资产的必须支出,这种方法适用于谈判之前确定目标价值,以及计算税基或成交价。

2、市场法:

市场法评估知识首要与评估不动产以及机器等资产用到的评估技术相似,即通过将知识产权与类似背景下最近交易的资产的比较来获得。由于价值是建立在可比较的交易基础之上的,这就需要评估人拥有丰富的评估其他资产的经验,这种方法通常为事实的发现者以及具有该知识产权的委托方所偏好,即有明显的比较。如果存在一个或有许多最近达成的可供比较的类似产权资产交易,那么运用这种方法是最好的。由于界定后的知识产权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有时要找到真正可供比较的资产是很困难的,所以在知识产权评估中很少应用。主要是受下例三个条件所限制:

(1)存在活跃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2)市场上存在可参照的知识产权交易;

(3)参照交易的指标数据易于获取。

3、收益法:

收益法处理的是知识产权产生现金流的能力问题。成本法的适用限于特定的情形以及特定类型的产权资产,而市场方法因其局限太大而往往舍弃。但收益法通常适用于大多数情形以及无形资产。这种方法是建立在收益现值理论基础之上的,并将待评估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界定为财产经济生命周期内将实现的预期净收益的现值。当我们用收益法来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时,与商业相关的将来收益或现金流以及商业部门或产品系列都应被评估。当我们使用收益方法时,决定价值的以下5个主要因素值得特别关注:

(1)与知识产权的利用相关的收益;

(2)既定收益的预期增长特征;

(3)收益的预期存续期间;

(4)与收益评估相关的风险;

(5)可归因于待估知识产权的收益比例。

4、模糊综合评价法: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分别从不同角度出发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价值评估,每种方法各有优点又有有缺陷。这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估效果,会使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一定的偏差。再加上评估者自身评估经验和知识水平的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

模糊综合评价法基于上述方法得出的初评结果,求得纠偏系数,对评估结果进行了一定修正。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模糊环境下,利用模糊数学工具,考虑评估中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达到目的对该知识产权评估中作出综合决策的评价方法。该方法既可以用来评估知识产权资产,又可以对用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结果进行调整、修正和检验,以达到最优评估结果。

由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较大的模糊性,而模糊数学工具将许多观念性的难以精确度量的因素量化,突出关键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影响,克服个人因素的影响及其他不可量化因素的干扰,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较好地结合在一起。

利用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关键在于合理地确定评价因素集及权重、评语因素集及权重。对于影响因素众多的情况,可以采用层次分析法来确定因素集权重。为了使这些参数结果更具权威性和合理性,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可以利用无限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调查问卷等形式,采用专家调查法或德尔菲法,向相应不同领域的专家征求参数结果。具体步骤如下:

(1)模糊综合评价指标的构建:

模糊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评价指标的选取是否适宜,将直接影响综合评价的准确性。进行评价指标的构建应广泛涉猎与该评价指标系统行业资料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

(2)采用构建好权重向量:

通过专家经验法或者AHP层次分析法构建好权重向量。

(3)构建评价矩阵:

建立适合的隶属函数从而构建好评价矩阵。

(4)评价矩阵和权重合成和修正:

采用适合的合成因子对其进行合成,并对结果向量进行修正与解释。

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具有公信力,国际上许多地区都发展和完善出了定价保证机制。定价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找出知识产权评估对象的客观价值,如果存在完善的保证机制,保证的价值就是评估对象客观价值的下限,这就使评估报告更具说服力。

(五)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时,根据知识产权的四个主要组成部分——专利、商标、版权与商业机密的特性,对于上述四种基本评估方法都必须进行考虑,其取舍理由都需要说明。

1、专利产权评估中应用的评估方法

目前,专利的类型主要包括产品或方法专利、技术改进专利、植物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业方法专利、动物专利。专利的价值因类型差异而有所不同,同时专利的价值也随情势而经常变化。特别是专利的价值并不呈现高斯分布或者通常可能的分布状态,而是呈现对数正态分布。这就使得专利评估的价值跨度很大,这种价值的大跨度导致使用恰当的评估方法显得很关键。对于专利的评估,常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法、可比交易法、收益现值法等。

(1)成本法评估:

应用成本法评估专利,需要获得一个专利相关的成本来决定该专利的价值。这些成本包括发明研发成本,也包括获得发明专利的成本。成本方法能够被用于为专利的价值设定一个最低限制,专利的所有人出售专利时通常希望至少能够收回对专利的投资和期间费用。但是,成本并不等于专利创造收益的能力。因此,成本法并不能决定专利的经济价值。

(2)市场比较法评估:

应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专利,这就要试图找到一个近期被出售的类似专利,该法假定有类似的专利价值存在。如果可比较的专利被找到,那么需要确定可比较的专利与正在评估的专利之间的可比性区别,并根据这些区别对评估价进行修正和调整。可比较的方法通常并不实用,这是因为找到可比较的专利是相当困难的,很难获得类似交易的相关信息。而且,即使可比较的交易能够被发现,通常也无法确保可比较的专利的创收能力与预期定价匹配。除非可比较专利的创收能力已经被正确估价,否则建立在这一交易基础上的评估也不能决定专利的经济价值。

(3)收益现值法:

应用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因专利的实施带来的收益也被计算在目前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中。因此,这种方法试图确定专利的经济价值。

根据收益可最大化法,并非借助特定的专利商业化来实现收益目标,而是运用建立在理想实现情况上的收益目标。这也就是说,收益目标反映的是任何一家公司在理想状态都能实现的最大化收益。这些目标假设存在最好的管理团队,完美的专利以及欣欣向荣的经济前景。因此,这些都为实施发明可能带来的最大化收益提供了可能性。根据这一方法,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包括专利的寿命、替代产品、设计回避、权利请求范围、存续期间、实施能力、侵权情况等。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费税率也被认为是影响专利评估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评估或者说授权协商中遇到的困难之一就是确定市场上使用的专利费税率数的咨询意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专利费根据以下三个方面来确立:

A.如果委托人自己拥有商定好的许可协议,那么从委托人处获得;

B.与贸易组织合作时,通常从由许多专家作出的调查中获得;

C.从法院根据单个不同的案件所作出的差异极大的裁决意见中获得。

(4)模糊综合评价法:

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估专利,大多数情况下是对上述三种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修正和检验。如果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估专利时,首先要依据评估目的建立评价因素和评价细则,确定评价权向量并对各项评价进行权重分配,建立好综合评价模型,获得评价矩阵,得到想要的结果隶属度,再进行因素模糊评价,如果需要进行多目标的模糊综合评价,要从多个因素对被评判事物的隶属度等级状况进行层级评价和综合评判,同时在目标之间还可进行相互对比,最终评估和修正结果。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评估专利对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专利结果进行调整、修正时,亦要建立好综合评价模型,获得评价矩阵,并对所有权重系数按规律进行合理分配,以求取结果。

2、商标产权评估中应用的评估方法

对商标进行正式评估的方法出现不到30年。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从英国开始,已经采用了一系列商标评估的方法。时间证明有四种基本商标评估方法用的较多,但只有一种方法被不断使用。这就是以市场为基础的方法。这是以比较交易为基础的计算商标或品牌的市场价格或许可费的评估方法。以这种方法计算出的价值可以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作出调整,这种方法还和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体系有关。具体而言,商标评估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以资本市场为导向的商标评估方法

在商标权交易中,当事人都在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交易双方都会在既定的环境中审视得出的价格。对于特定的产业而言,他们将商标边际效应界定为所有未来收益的现值。在只有一个商标的公司里,商标价值是由公司的资本市场价值( 股票价格× 股票数量) 减去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如果公司有一个以上的商标,那么可以按比例计算出每个商标在总资产中的份额。市场方法中,商标价值的确定可参照商标的市场价格,而在成本方法中,商标评估建立在对净资产价值方法的潜在了解基础之上。

(2)以收益能力为导向的商标评估方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通过评估潜在收益的价值来确定商标的货币现行价值。这就需要评估未来的收益流,并利用事先决定的利息因素将他们贴现到现值中。此时,商标的价值取决于该商标在未来能带来的现金流的现值。

(3)以心理和行为为导向的商标评估方法

以心理和行为为导向的商标评估方法,需要将商标价值界定为与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商标相连的一系列资产和能力,即商标的名称和形象为其组成部分。提出了确定商标价值的五个决定性因素:A.商标忠诚度、B.商标意识、C.可感知的品质、D.商标联盟、E.其他商标资产。这种方法是经常被引用的概念方法,以便从消费者角度找到建立商标价值的决定因素。但是,这种方法不能解释数馈价值(商标多次获增价值)。

(4)以经济和行为为导向的复合型商标价值评估

这一方法模型又包括西蒙商标价值法、堪沙特尔商标价值法、耐森商标资产负债表法、商标价值的投资组合模型等。

A.西蒙商标价值

在西蒙商标价值法中,西蒙界定了四种商标价值的推动力:(A)公司的财务价值,(B)商标的强势度,(C)商标保护,(D)商标形象。而推动力的水平是由指标来确定的。

西蒙方法由四步组成:

第一步,根据四种因素的标准来确定每一种推动力的因素价值;

第二步,所有因素价值相加即是商标的价值;

第三步,确定过去三年里的平均收益;第四步,与价值因素相乘,这个公式得出被评商标的现金价值。

B.堪沙特尔的商标价值法

在堪沙特尔的商标价值法中,对商标的评估是一个允许长期商标评估的指标模型。通过五步经验分析可以确定长期商标的价值。第一步,要确定潜在的商标价值指标;第二步,由专家评估运用试验的方法评估被选商标的长期价值,从而完成数据收集;第三步,依据这些专家提供和分析的数据,运用联合分析和回归分析来确定长期商标的价值;第四步,一旦能够形成有效的分析,就能被用于决定任何商标的长期收益;第五步,涉及将长期商标的收益转化为商标的长期现金价值。商标的长期现金价值是由商标长期收益的函数决定的。

(5)以模糊综合评价法为导向的商标评估方法

也是对上述四种评估方法评估的结果进行调整、修正和检验。首先要依据评估目的建立评价因素和评价细则,确定评价权向量并对各项评价进行权重分配,建立好综合评价模型,获得评价矩阵,得到想要的结果隶属度,再进行因素模糊评价,如果需要进行多目标的模糊综合评价,要从多个因素对被评判事物的隶属度等级状况进行层级评价和综合评判,同时在目标之间还可进行相互对比,最终评估和修正结果。

3、版权资产评估中应用的方法

关于版权评估涉及的评估方法,评估界通常使用所有的评估方法有成本方法,即重置某项资产的“成本”;市场方法,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拍卖型的评估;收益方法,即从现在评估某项版权资产在既定的时间里可能带来预期收益;模糊综合评价法,该方法除开展对版权价值评估外,还可对前三评估方法进行调整、修正和检验。

考虑到版权自身的特点,尤其是文化艺术版权评估,收益现值法的运用比较普遍,现行市价法次之,重置成本法运用较少。这主要是基于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版权作品个性更强,没有参照物,重置成本非常难以取得。这一方面是因为作品本身的原创性和独特性,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作品在现实中几乎没有重新创作的可能性。但著作权授权改编为影视作品或艺术作品获得的版权除外。

第二,相对于专利等技术类的知识产权资产而言,版权是一种比较独立的权利,这不仅便于独立地转让和使用,而且转让过程中也通常不需要附加许多复杂的条件。

第三,版权价值的源泉就在于它能为投资人以现行上市公司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为视角创造经济收益,在一项版权被认可具有合理价值时,一般都有条件对版权在未来应用过程中可以产生的经济收益做较合理的预测。但对其产生的延伸价值(衍生价值)则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不能以重置成本(原参照成本)计价,必须以现知识产权持有人或受让人的新投入或新开发,以及运营能力预测收益,这样才能显示版权价值评估的公平性。

(六)知识产权收益预测和折现率等确定

1、收益额的预测方法

在知识产权评估中,收益额指的是知识产权在未来各年预计获得的收益。由于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很多是侵权对象或者是尚未应用和未能用生产实践的,因此在预测转让、销售收入时,应多方寻找相同或相近的已实施的成果和数据作为对比,计算知识产权预测收益指数或收益。

(1)已施转让或销售的知识产权收益预测

已实施知识产权是指那些已经转化或正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知识产权。这种知识产权较为成熟,其经济效果和市场前景都比较明朗,并且有一定的历史数据可供参考。因此,预测起来相对简单一些,可由预测学中的各种方法得到。一般步骤为:首先识别增长曲线类型和评估模型搭建并进行参数计算,得到近似价值,最终用综合模糊评估法或参数进行修正调整并对拟合度进行检测或检验。

(2)未实施转让或销售的知识产权收入预测

未实施转让或销售的知识产权由于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没有市场和效益的历史数据可供参考,所以这类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的预测比较困难。

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实施方或受让方还不确定时,一般采用从行业知识、科技现状和市场发展趋势出发,逐项分析该知识产权的先进性、科学性、实用(适用)性和经济性,最后得出知识产权产品的前景情况。即首先明确产品所处市场的效应规模,然后调查分析产品市场状况,也就是市场类型、规模及前景的经济程度。一般说来,不同的市场类型对应着不同的竞争程度,也影响着每个知识产权产品可能占有的市场份额。最后结合知识产权产品自身的特性,确定其产品在该市场上可能占有的份额,从而得出该知识产权转让或销售收入的预测值。

在交易对象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被许可方或权利受让方的投资状况、生产规划、生产能力、营销能力和出品周期,结合产品市场规模,预测出产品在剩余经济寿命期内各年度获利情况。

2、收益期限的确定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技术型无形资产,它的寿命期限由权利寿命、技术寿命、经济寿命三方面决定。一般情况下依国家政策规定和行业惯例确定。

3、折现率的确定

目前,国内评估机构一般采用构成法计算折现率,即折现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其中,无风险利率是投资者不冒风险就可以长期稳定获得的投资收益率,一般选用3年期或5年期的国库券的利率作为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是对投资风险的额外补偿,对知识产权投资而言,风险系数由技术风险系数、市场风险系数、资金风险系数及管理风险系数之和确定。根据目前对投资项目的研究及目前评估惯例,各个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10%之间。但对艺术表演类的版权价值评估其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可以高出10%。

4、利润分享率确定

按国际技术贸易的经验,一般认为利润是资金、管理、劳动和技术四个方面的综合成果,因而利润分享率应占新增利润的1/4 份额;也有人认为利润是由资金、经营能力和技术三者作用而得,故技术的利润分享率应为1/3 左右。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在对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引进技术的价格进行统计分析后认为,利润分享率β应在16~27%较为合理; 1972年在挪威召开的许可贸易执行协会上,多数代表提出利润分享率 25%左右较为合理,美国一般认为在10~30%之间是合理的。国内一般掌握在15~30%范围内均属合理。

5、成果贡献率确定

在科研成果产权资产的评估中,还可以通过确定科技成果贡献率来评估产权资产价值,具体步骤如下:

(1)使用AHP法确定各指标权重指标

A.建立递阶层次结构模型。知识产权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风险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主要在折现率中体现,其余影响因素均可在成果贡献率中得到体现。因此将确定知识产权成果的不同评价指标对成果贡献率的影响力比重作为AHP法的总目标,将影响其价值的5个维度因素作为准则层的诸元素,而各种不同类型的评价指标作为指标层的各个不同要素。分清了AHP法中的三个层次,就可以在相邻层次各要素间建立联系,完成AHP法递阶层次结构模型的构造,称为资产分析结构图。

B.构造判断矩阵。根据模型表示的层次和元素间的联系,构造由某一元素与相邻下一层次有联系的所有元素的比较判断矩阵。

C.层次单排序。计算并比较上步中判断矩阵的特征向量和最大特征根。比较特征向量的值,表示的是对于相邻的上一个层次中的某个元素,同一层次中的若干个元素相对重要性的排序权重。

D.层次总排序。层次总排序是对各个层次的元素的组合权重进行计算,从而得到递阶层次结构中的各个层次中的所有元素对于总目标的相对权重,一直到求出方案层中的各个元素对于总目标的排序权重。

(2)确定评分的标准

在实际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可以根据被评估知识产权的实际情况,对照相应的评分标准,确定所列出的各个影响因素的取值。

(3)利用上述评测体系确定评估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贡献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