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1月16日讯 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工亡赔偿案件。

2018年5月10日,张某乙进入丙公司担任罗源县松山镇某路段环卫工人,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6月6日,张某乙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前往负责路段进行道路清扫作业,途经一下坡路段时被郑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张某乙当场死亡。

经交警大队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妻儿黄某、张某甲将肇事方郑某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郑某赔偿黄某、张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万元。

2019年7月3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张某乙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亡。但因丙公司未给张某乙投保工伤保险,故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黄某、张某甲将丙公司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即丙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黄某、张某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丧葬补助金37566元,合计765486元。

丙公司对该裁决款项、金额无异议,但认为黄某、张某甲已在事故肇事方郑某处获得侵权赔偿,根据损失填平原则,黄某、张某甲再以此为由向丙公司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属于重复支付。据此,丙公司因不服劳动仲裁委裁决,向罗源法院提起诉讼。

?经一审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黄某、张某甲在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继续主张工伤保险赔偿。故罗源法院依法判决,丙公司向黄某、张某甲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27920元、丧葬补助金37566元,并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