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成都市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执行董事。
赔偿义务人:XX县人民法院,住所地:XX县XX号。
法定代表人:XX,职务:院长。
案由:违法保全和错误执行赔偿
赔偿请求:
请求决定XX县人民法院因其违法保全和错误执行赔偿请求人的财产,侵犯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直接损失6171147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与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基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的赔偿请求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的生效判决,B公司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川01执XXXX号】后,赔偿请求人向贵院交纳了案涉款项6171147元。赔偿请求人被贵院扣划了案涉款项后,贵院并未将该款划转至B公司账户。由于B公司与C公司因另案在XX县人民法院审理,XX县人民法院根据C公司的相关保全申请,对贵院执行到的赔偿请求人的案款采取了保全措施。C公司在与B公司案件判决书生效未获履行后,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XX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后,将贵院扣划赔偿请求人的案款划转至C公司账户。与此同时,赔偿请求人在与B公司的案件二审判决后,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了(2020)最高法民再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
为此,赔偿请求人向贵院申请执行回转,贵院向B公司作出了执行回转的裁定书。现经查询,B公司因案涉执行,未履行金额高达1200多万元,不具有返还能力,赔偿请求人难以从B公司处得到清偿。
赔偿请求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17条的规定精神看,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据此,赔偿请求人与B公司案件中被贵院扣划的6171147元案款虽然到了贵院账户,但仍属于赔偿请求人财产,不属于B公司财产。
因赔偿请求人在B公司与C公司案件中属于案外人,XX县人民法院对扣划至贵院账户但仍属于赔偿请求人财产的案款采取保全措施违法,XX县人民法院在受理C公司与B公司执行案件后,将扣划至贵院账户但仍属于赔偿请求人财产的案款划转至C公司的执行措施错误,侵犯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重大资金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XX县人民法院存在违法保全、执行错误情形,赔偿请求人现依据该解释第十二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要求XX县人民法院向赔偿请求人承担赔偿直接损失6171147元的责任,恳请核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成都市XX投资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