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8年8月13日17时许,在某小区104号楼单元门附近,邹某英(被害人,女,时年54岁)、高某(被害人,男,时年49岁)、邹某有(被害人,男,殁年50岁)等人正在吃饭,同单元住户被告人方某回家行至此处,与邹某有发生争吵。方某先是拨打报警电话,称与邻居发生纠纷,随后径直走向邹某有,从随身背的黑色单肩包内取出一把单刃尖刀,右手持刀向邹某有右大腿中段猛刺一刀,邹某有随即倒地,方某又向邹某有腹部、手臂、手腕、腿部和踝关节等部位刺击数刀。见邹某英和高某上前制止,方某持刀向邹某英颈部、胸部、背部、手臂和手掌等处挥刺数刀,又将高某左颈部划伤,逃离案发现场。同日22时30分许,方某在某冷库旁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邹某有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四肢多处致右侧股动脉及右侧股静脉离断引起大失血死亡;邹某英全身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正中神经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高某左颈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英支付医疗费57716.9元、护理费450元、损伤程度鉴定费2000元、复印费24元、交通费36元。邹某英误工费49233.12元,其经济损失共计109460.0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支付医疗费12886.23元、护理费450元、损伤程度鉴定费1000元、复印费15.6元、交通费36元。高某误工费1276.94元,其经济损失共计15664.77元。被害人邹某有的丧葬费31272.5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方某限制减刑;被告人方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英经济损失人民币109460.0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664.77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邹某有家属邹某龙经济损失人民币31272.50元。

【案件警示】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可案例中的方某因琐事竟拔刀刺向邻居,导致一死两伤,引人深思。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在现代社会里,关门闭户是常态,缺少沟通和人情往来,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能成为邻里冲突的导火索。本案中,方某与邹某有发生争吵后,选择报警的方式是对的。如果方某当时能够回家等待民警来解决问题,而没有逞一时之快,采取过激行为,就不会把一件简单的民间纠纷演化为刑事案件,造成无法挽回的结局。

为了不再让这样的悲剧发生,建议大家做任何事情时候,三思而后行,遇事少安毋躁,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有话好好说,勿钻牛角尖。无论在情绪上怎样愤怒,在行动上也千万不能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来。也不要为了防身,随身携带管制刀具,很多悲剧都是因为当事人身边带了刀,一时冲动酿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