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合作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定产品或服务,将可能或已经接触甲方商业秘密信息,为保护双方合作关系,促进合作事务发展,甲乙双方就相关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守。

一、保密范围

甲方的商业秘密除法定商业秘密外,还包括甲方所享有或控制的具实质或潜在财产利益、经济价值的任何形式之机密信息,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1 营销资料:原材料用量分配、采购渠道、数量、客户名单、行销策略、商业机会、报价信息等。

1.2 知识产权资料: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操作手册、研究资料等。

1.3 生产资料:图纸样品、流程制式、样机模型、模具、设备信息等。

1.4 人事资料:人事结构、薪资资料、培训资料等。

1.5 财务资料:生产成本、营业利润等。

1.6 其他甲方拥有的商业机密信息。

1.7 甲方控股、参股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客户的上述秘密信息。

二、保密人员

2.1 乙方承担保密义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关系企业、乙方关系人员等任何可能知悉或已知悉甲方商业秘密的人员。

2.2 乙方关系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工厂、办事处及与乙方存在商业合作的任何第三方营业组织。

2.3 乙方关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员工、乙方员工亲友或由其亲友实际控制或担任管理人的任何第三方营业组织。

2.4 乙方应负责将本保密协议内容向自身应承担保密义务对象进行宣导并确保其严格执行。如乙方承担保密义务对象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由乙方及其承担保密义务对象共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保密义务

乙方应履行如下保密义务:

3.1 乙方应当将保密信息仅用于与甲方的合作履约,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保管保密信息,防止该信息因保管不慎而丢失或泄露。

3.2 除了合作履约的需要以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保密信息的甲方其他职员)泄露保密信息,不为甲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益使用保密信息,也不采用任何手段使他人获悉、泄露、使用、共同使用或为第三方利益使用保密信息。

3.3 乙方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甲方规章制度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需经由甲方指定部门统一披露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披露。

3.4 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已经或者可能被泄露,应当立即采取为甲方利益的一切合理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3.5乙方不唆使、鼓动、诱惑甲方员工离职或实施违背职业道德之行为。

3.6乙方于双方合作期间取得的任何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仍属甲方之资产。乙方应于甲方提出归还要求时,立即将该秘密资料及其复制品、衍生物悉数立即返还甲方或按甲方要求进行销毁,销毁后乙方出具证明文件,述明秘密资料业已销毁。

四、保密期限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上述商业秘密信息在甲方正式公开前,乙方均具严格保密义务。保密约定不因双方商务合作的终止而终止。

五、违约责任

若乙方保密义务对象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将视为乙方严重违反双方交易合约,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5.1 甲方立即终止或解除与乙方签订之任何订单、合约,取消乙方供应商、服务商资格,终止双方合作。

5.2 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壹佰万元之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以实际损失计赔。

5.3 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弥补减小损失、追索赔偿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人工费等。

5.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使甲方被诉或仲裁,若向第三方承担违约、侵权或者其它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成本和费用。

5.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因违约行为而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5.6 违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乙方及其关系人员的刑事责任。

5.7 甲方有权将应支付账款予以冻结,停止支付,待乙方违约事项处理完毕后再行支付,所有乙方违约赔偿甲方可自行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予以抵扣。

5.8 以上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免除乙方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六、其他约定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6.2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6.3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的履行产生争议的,交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4 各方的书面通知地址为本协议首页地(住)址。如一方通讯地址变更的,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