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

业单位工作满 1 年的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归侨职工居住在国外的父母已经去世, 可享受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待遇。

(2)境内探亲

①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因工作关系或职工自愿2 年探亲一次,假期为 45 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探亲假期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②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按本人标准工资发给,职工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 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境外探亲

①假期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 年以上(含 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 4 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 年以上(含4 年)一次的,给假 4 个月,3 年的给假 70 天,2 年的给假 45 天,1 年的给假20 天。

已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0 天。

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可以出国探望亲兄弟姐妹;父母已经去世的台胞职工,可以探望在台湾的亲兄弟姐妹。归侨职工和台胞职工探望亲兄弟姐妹, 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 40 天,如在境内探亲 4 年一次,假期 20 天。

②待遇

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台胞职工在规定出境探亲假期内(含路程假),其工资照发。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和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4)台属职工会亲假期

不能享受探亲待遇的台属职工,接待台湾亲人,可享受 3—7 天的会亲假。

去外地会亲的,往返途中的时间另给。假期期间工资照发,路费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