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金某、张某与刘甲、刘乙四人原为朋友关系,经常共同吃吃喝喝,还一起进行一些偷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后因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疏远。某日,双方与其他朋友在餐馆吃饭偶,金某与张某挑衅说“既然不是兄弟那就是敌人,哪天咱们干一下子”,造成双方再次口角。饭后,金某打电话给刘甲“我在火车站北广场等你们,你们别拉松套,咱干一下子”,刘甲、刘乙遂赶往约定地点,其中张某邀集其两名朋友齐某、石某一同到场。到达约定地点后,金某、张某与刘甲、刘乙均动手互殴,齐某、石某在一旁叫骂,至警察到场制止。经鉴定,本次斗殴造成金某轻微伤,刘甲轻伤,刘乙轻微伤后果。

以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斗殴的,只处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

金某、张某有斗殴的主观想法,同时约对方多人与之殴斗,符合聚众斗殴犯罪构成,应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

刘甲、刘乙有斗殴的主观想法,符合聚众斗殴犯罪构成,也应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

齐某、石某非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加分子,可免于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打群架一般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具体涉嫌罪名根据案情确定。一般涉案人员会被拘留,根据具体情节、作用大小,可以取保候审。

按实际情况,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将人打死,涉嫌故意杀人刑事犯罪或者故意伤害刑事犯罪。故意杀人的,按故意杀人犯罪进行定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按故意伤害犯罪进行定罪,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