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金税盘和税控盘的价值一般不超过一千,金额相对来说很小,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核算未免繁杂,并且系统升级导致的专用设备置换,涉及到固定资产的清理问题就更增加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5号 )规定,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个人认为企业可以参照财税[2014]75号文件的规定,直接将金税盘和税控盘计入管理费用,不再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及计提折旧,可以避免繁杂的核算带来工作量的加大以及计算错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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