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的意见,相互进行辩论,在法庭调查和各方充分发表自己对整个犯罪事实、情节、每个证据的证明力等的意见的基础上,对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作进一步的辩论。与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

庭审中,双方展开辩论的机会是均等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审判长应征求各方是否有新的意见,在各方表示没有后,审判长营宣布辩论终结。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力。总而言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法庭审理阶段的辩护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庭调查质证阶段,二是法庭辩论阶段。原先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中,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是严格分开的两个阶段,法庭调查只是针对证据的三性提出结论性的看法,而并不展开辩论,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由于法院先人为主,法庭调查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很多时候,律师在开庭前就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辩护词,在法庭辩论阶段只是宣读其内容而已。现在,对抗式的庭审方式,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是交叉进行的,在一证一质一辩的原则指导下,在每一个证据出示之后,都要先进行初步的辩论,而在法庭辩论阶段,则进行综合性的总结辩论。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区别就在于法官的角色不同。法庭调查是法官主导的纠问;法庭辩论则是当事人的自由发言,法官只是充当裁判。

我们都知道,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的人的一项民主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有义务保障被指控人依法行使辩护权。法律赋予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实质是保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造成一种形势,使得被指控人能够针对指控进行辩解,提出自己无罪的证据,对指控的根据和内容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用法律手段对国家专门机关的活动作出反应,同时利用辩护人的帮助。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他不属于诉讼主体。辩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基本职能,它的主要承担者为被指控人,辩护人处于协助被指控人行使辩护职能的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为诉讼主体,辩护人则属于非诉讼主体。

辩护人是因为和被指控人有着特殊关系而参与诉讼程序的,但原则上辩护人的活动不受被指控人意志的约束,辩护人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等等,按照自己的判断、估计进行工作。法律赋予辩护人许多不需被指控人明示或暗示同意而能够独立行使的重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