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赠与所需缴纳税费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当事双方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住宅赠与给子女,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2022年此政策咱继续延用。将住宅赠与给子女,赠与方与受赠方均需减半征收0.05%的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
将住宅赠与子女,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受赠方于我省接受赠与,按照我省契税适用税率,3%全额征收契税。
二、买卖住宅买方所需缴纳税费: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买卖住宅卖方所需缴纳税费:
1.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5%的增值税;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但不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征收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4] 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及其配偶),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