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黄小明想跟大家聊聊存疑不捕的那些事儿,希望各位在以后吃瓜时,能够多一点理性,少一点感性,不致于陷入“被带节奏”的状态中。

一、存疑不捕是什么

存疑不捕,是指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经过初步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形。

二、存疑不捕的办案程序

办案期限:承办检察官从收到审查批准逮捕案件开始,如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则办案期限为7天;如犯罪嫌疑人系取保候审或无任何强制措施的,则办案期限为15天。也就是承办检察官必须在7天或15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流程:

1.承办检察官在审阅完案卷后,认为案件存在疑问的,需要补充证据的

一是可以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也就是自己出马的方式;

二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方式,在办案期限内补充一定的证据。而法律规定,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因此,如作出存疑不捕,则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2.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对于承办检察官拟做存疑不捕的案件,要求必须有5名或以上的员额检察官通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情并发表意见。

如联席会议中意见相对集中,且大部分支持承办检察官的意见,则承办检察官需要将其存疑不捕的意见提交至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如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存疑不捕不恰当的,可以改变检察官的不捕决定。

另一方面,如果联席会议出现较大的分歧,经提交给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后,可以将案件提交至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综上所述,如果承办检察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捕决定,需要经过多道法律程序严格把关。

三、存疑不捕的后续

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承办检察官会向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出具《不批准理由说明书》,详细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同时必须列明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按照提纲的要求补充侦查。即对于存疑不捕的案件,并非代表着案件的了结。

逮捕只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强制措施。对采取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不批准逮捕,并非代表着嫌疑人的完全回归自由。而是通常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的期限通常是一年。

只要在追诉期限之内,侦查机关调取到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即可以重新将案件提交到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四、存疑不捕的监管

对于不捕、不诉的案件,诸位可以放心,有上述详细的规定和流程保证不捕结果的公正性。

此外,在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方面,有检务督察部定期对不捕、不诉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在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方面,有纪委派驻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室随时对有问题的案件进行督查。

因此,在员额检察官对经办案件终身负责制的情况下,检察官们对于不捕、不诉案件可谓是慎之又慎,生怕会放纵了犯罪。

五、存疑不捕的影响

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存疑不捕,同时督促侦查机关继续补充侦查,目的之一是防止对案件还存在疑惑的前提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这不仅证明了员额检察官对案件的认真负责,还从诉讼监督的源头上避免出现冤假错案。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影响的是司法的权威性,其恶果甚至会超过犯罪本身。

综上,各位在吃瓜的同时,要有“置身事外”的清醒,可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