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

1.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3.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1.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2.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因审判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和所在単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经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4.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经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5.人民陪审员任期5年,一般不得连任。

关于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基本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8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因职业原因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若干有关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可以是三人合议庭或七人合议庭。七人合议庭必须由法官三人与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

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

1.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