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报酬是广大农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权益之一。为了进一步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国家提出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为了落实该项制度,人社部制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笔者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分别对用人单位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惩戒、信用能否修复等问题作出分析。
用人单位哪些失信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
徐某东、陈某民等22名农民工在一家电气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拖欠其工资累计达46.1万元。2022年1月5日,经农民工投诉,当地人社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但公司逾期未予改正。
【说法】
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了列入“黑名单”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其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该案的涉案金额已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标准,某电气公司在人社局责令支付的限期内拒不支付,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人社局可以决定将其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后,将面临哪些惩戒措施
某市人社局接到农民工投诉,反映某建筑安装公司拖欠工资。经查,该公司拖欠103名农民工工资661万元。人社局先后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可该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人社局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同时,作出了将该公司列入“黑名单”的决定。那么,该公司将会面临哪些惩戒措施呢?
【说法】
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根据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人社部门一旦作出决定,就会把该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联合惩戒的期限可长达3年,可以说是“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上了“黑名单”,曾经丧失的信用能否修复
小肖等农民工长期在工地从事建筑施工作业。截至2021年底,其所在建筑公司拖欠16名农民工工资280万元。在人社局依法作出限期支付工资的指令后,该公司逾期未予支付。由于所拖欠的劳动报酬数额巨大,2022年1月7日,人社局作出将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决定,期限为2年。此后,公司主要负责人认识到后果的严重性,遂于2022年1月28日结清了280万元工资,并向人社局提交了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用承诺书,同时申请将其移出“黑名单”。
【说法】
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了信用修复制度,即“用人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二)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三)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由于是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且将改正时间与移出时间挂钩,因此,上了“黑名单”后想尽快重塑信用是不可能的。
该案中,某建筑公司虽然已经自行纠错,并作出了书面信用承诺,但在改正之时即申请移出,显然不符合自改正之日起满6个月这个条件,人社局是不会准予的。
另外,并非所有欠薪行为都可以信用修复。根据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在被刑事追诉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得提前移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