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的长期借款账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不仅是具有投资关系,对两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等都属于关联关系.

问:我公司向关联企业提供一笔贷款,金额为200万元,不存在超过投资比例的问题,该笔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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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贵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贵公司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账务处理:

借出资金

借:其他应收款–XX企业(本金)

贷:银行存款

按期确认利息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XX企业(利息)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计提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其他应收款–XX企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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