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31日晚,李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一路口附近,用榔头砸碎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窗玻璃,盗窃鳄鱼皮钱包1个(内有现金450元)、芙蓉王香烟8包。2020年4月2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2021年8月13日凌晨,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铁锤等作案工具,先后三次用铁锤砸碎停放在路边的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香烟5包,其中一次未盗窃到财物。

  2021年8月31日晚,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铁锤等作案工具在南昌市某小区附近,采取同样方式在一轿车内盗窃香烟35包。

  2021年9月10日凌晨,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手电筒、铁锤等作案工具在南昌市西湖区,先后四次采取同样方式盗窃车内财物现金170元、香烟5条、赖茅酒半瓶,其中一次未盗窃到财物。

  2021年9月10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李某于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窃他人现金及价值共计人民币808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具有坦白、采用破坏性的手段实施盗窃且造成他人财物毁损、犯罪未遂、前科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