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犯罪构成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搜查罪的客观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客体:他人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立案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非法搜查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就应立案追诉。

2006年7月26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既可公诉又可自诉。只要行为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就应立案追诉。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非法侵入住宅案可直接到法院起诉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非法搜查罪的量刑标准: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四、案例解读

张三向李四借款五万元,未在约定的期限偿还李四。经李四多次催要,张三依旧未予偿还。直到2018年年底,李四为向张三要账,和一个朋友一起住进张三家中,持续时间长达近一个月,使张三及张三家属无法正常生活。法院认为,李四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李四应当在上述幅度内量刑。李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法院判决李四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解读:李四和朋友一起到张三家中长久居住,已严重影响张三及家人的生活,破坏了张三及其家人的住宅安宁,故李四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李四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判其缓刑。“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就本案而言,李四本可以避免此种情况,却因无知及一时冲动造成此种悲剧。所以说遇事莫冲动,行事需谨慎。

五、律师解析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从重处罚。简言之,就是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知法犯法,要为整个司法环境做贡献。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规定行使职权,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只有严重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安宁、居住安全的非法行为,才会适用该条款,因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若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就相关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调整。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犯罪的罪数问题。实践中大部分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结合在一起,如入室盗窃、抢劫、强*、杀人等。对这种情况,应以行为人实施的目的行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