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原则监督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条规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坚定不移予以遵循的指导思想和政治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自觉地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监督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发挥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常委会全年开展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及时向党委请示;视察调查、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并请党委协调解决;需经主任会议议决的包括监督方面的重要问题,党组要先行研究,把握好原则和方向;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中的党员带头作用,切实贯彻党委意图,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第二,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原则。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要行使到位,否则就是失职;宪法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越权,越权违法。二是明确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对人大监督的七种形式特别是常委会经常运用的四种监督形式的程序,作了深化、细化的规定,针对性、可操作性很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办事,“一府两院”接受监督也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就是要使人大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按法办事。

第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既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又明确了集体行使职权是国家权力机关区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一项重要原则。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是由人民委托和授权,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的行使,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表达群众的诉求,反映群众的意愿,集中群众的意志,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过程中,无论是选择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开展视察调查与执法检查,还是听审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须经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后交办,作出的相关决议要得到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监督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是以宪法为依据,重申人大常委会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县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罢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此,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等都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各项报告及审议意见、作出的相关决议,“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还有代表提出的议案、批评、意见及建议都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这不仅保障了人大代表的知情权,也便于国家权力机关对它的常设机关进行监督。

第五,坚持向社会公开原则。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一条明确了人大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属性,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坚持公开原则,归根到底就是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向社会公开是形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是目的。公开原则在监督法条文中有具体细化的规定,一定要认真严格地执行,把人大的各项监督工作置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实现阳光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