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加价向他人出售获利……日前,巢湖市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张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侵权所用的网络账号。该案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合肥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4月至6月,张某明知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多次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身份证件号、手机号、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1.5万余条,并以虚拟货币“USTD”结算方式加价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2000余元。巢湖市检察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增加了他们正常生活受到侵扰、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巢湖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张某侵权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去年12月15日,巢湖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该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