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实务】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举行听证会,适用的一般程序流程及需把握的关键点。

围绕综合行政执法实务,坐标乡镇,推动队伍规范化目标建设,逐步提高基层执法水平。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某项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义务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采取的会议形式,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

听证会是行政机关在做某项影响到他人的权利义务时,而采取的会议形式,应有很高的公平性,并且能够代表大部分人的意愿及想法,听证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参照采用诉讼程序中双主对抗、主持人居中主持的结构模式。听证中,主持人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询问证人,控、辩双方可对证人质证,并进行辩论。这样,控、辩双方的证据在听证中都得到充分的展现,保障了相对人平等地位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适用听证程序和具体操作步骤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听证会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应预先详细了解和熟悉听证会流程,特别是本次需听证重点内容,预演把控好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

提前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以免在听证会过程出现跑题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