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的不断重视,农村荒山的承包也成了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由于村民们法律知识的缺乏,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也是越来越多,今天,就围绕农村荒山承包权的效力问题及转让的相关问题,给大家说说荒山承包期这些事。

为了更清晰地说明这两个问题,咱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做具体的分析。外村民樊某与某村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约定将某村荒坡承包给其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50年,租金10年一缴,前10年每年支付承包费1000元,第11年至30年每年支付承包费2000元,第31至50年每年支付承包费4000元;先交款后使用。合同签订后,樊某去世,其妻张某将该承包权转让给刘某,并签订转让合同,后就该合同的效力和转让后的相关手续发生纠纷,最后到法院提起诉讼。

樊某和某村委会所签订《荒坡承包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该合同应否予以解除。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农村荒坡土地可以以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关于樊某与村委会签订的《荒坡承包合同》未经该镇人民政府批准引起的合同效力问题,首先,该合同签订于2011年4月1日,依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从该条规定来看,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基本程序是:1.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表决通过,2.对于表决通过、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3.审查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并签订合同。

其次,樊某不是该村村民,其承包经营案涉荒坡应当经过上述民主议定程序和批准程序,但案涉荒坡的发包仅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未经过批准程序;再次,依据上述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永青村王家组作发包方,应保证对就案涉合同签订时已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此为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现村委作为缔约主体以案涉合同未经镇人民政府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未生效,是将自己没有尽到的缔约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让对方当事人承担,有违诚信原则,且案涉合同签订后十年内,村委和镇政府未对案涉合同提出异议;最后,案涉合同已经过民主评议通过,继续履行该合同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自案涉合同签订之日起已十年,樊某承包案涉荒坡后,实际进行了大量投入;综上,该《荒坡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签订且履行多年,应认定其有效。

关于承包权转让的问题,樊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樊某生前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既然继承人取得了该荒山土地的经营权,那么就有权力进行经营和转让,只要转让合同没有问题,转让是合法有效的,作为村委,是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

所以说,对于村里的荒山,不是本村居民是可以进行承包的,只不过需要村委走下程序,村民们一定比例的同意才行,一旦承包后,承包人是享有经营转让权的,这点大家要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