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省总工会网站发布,广泛征求各级工会干部及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根据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及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21年6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拟对《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征求意见稿》共分总则、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30条,其中总则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劳动保护一章中,《征求意见稿》强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在性*扰防范中强调“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依法预防和制止在劳动场所违背女职工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性*扰。”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对女职工“五期”都规定了明确的保护措施。

在监督检查一章中,《征求意见稿》强调加强联合监督机制,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工会有权提出意见书,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征求意见稿》对用人单位违反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申请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