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一定,利润表的利润总额是计税基数,还要看看你们有没有纳税调整项;
应纳税所得额,不一定就是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除非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没有纳税调增或调减数据。
当然这种假设一般是不现实的。
现实工作中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还有广告宣传费,税前抵扣额不能超过当年销售的15%(超过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结转。
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就要求会计人员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调增或调减),以便正确的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例如: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再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也有规定,超出规定的部分则不能扣除。
应纳税得税=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的相关问题】:
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有什么不同?
答:利润总额是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通过会计核算计算的会计利润;
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收概念,是计算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一般来讲,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上讲,是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后的余额;但在实际工作中,和会计相结合,是以会计核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通过纳税调增、纳税调减计算而来,调增调减实际上就是常讲的会计税收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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