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产评估价10000万元.现有外部法人单位投资入股5000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4000万元,占公司50%的股份.请问:
1、被投资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如何处理?
2、如果只是增资,被投资单位的原股东是否涉及到股权收益?
3、如原股东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新股东,整体转让价格1000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
答:1、《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40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4001股本”科目.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
三、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因此,被投资方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 5000
贷:实收资本–法人单位 1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4000
被投资方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因此,被投资方资金账簿应就增加部分贴花.被投资方因变更工商登记,重新取得营业执照的,该执照属于权利上、许可证照应按5元/件贴花.
2、被投资方增加股东增资,原股东不涉及到股权收益.
3、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被投资方涉及股东变更.账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被投资方应办理工商变更手续,涉及更换工商执照的,新执照应按5元/件贴花.
原股东为企业的,原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该所得应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原股东为个人的,原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该所得应按转让财产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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