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间财产份额转让作出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需经合伙人一致同意,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损害合伙人的财产权利?实务中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2021年1月11日公布的“上诉人北京鼎典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邢福荣及一审被告丁世国、鼎典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嘉兴泽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最高法院对此认为,该约定有效,并且据此撤销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新能源基金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册成立。2014年,合伙人盈富泰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邢福荣、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营口红佳投资有限公司、鼎典泰富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企业性质为有限合伙,鼎典泰富公司为新能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其他各方为有限合伙人。本基金总出资额为2.6263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邢福荣按约定将5000万元出资缴纳。

2018年1月,邢福荣与鼎典泰富公司签订《转让协议书》,约定鼎典泰富公司协助邢福荣持有的新能源基金19.04%的财产份额(合计人民币伍仟万元)转让给第三方,但是约定期限内如果未能寻找到第三方的鼎典泰富公司承诺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直接受让财产份额。

因鼎典泰富公司在约定期限未有合适第三方受让邢福荣的财产份额,鼎典泰富公司也未自行或指定第三方直接受让该财产份额,邢福荣委托律师向《律师函》,催告鼎典泰富公司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受让邢福荣在新能源基金中的财产份额,鼎典泰富公司予以拒绝。

鼎典泰富公司注册资本16300万元,股东为丁世国、鼎典投资公司、吉林投资公司、嘉兴泽源,均已实缴。

邢福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鼎典泰富公司向邢福荣支付转让款5000万元及自2012年11月28日起按照协议约定8%的年利率计算至全部转让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丁世国、鼎典投资公司、吉林投资公司、嘉兴泽源各自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鼎典泰富公司在第一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转让协议书》有效,鼎典泰富公司应当以5000万元为基数按照6%年利率向邢福荣支付逾期付款的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意见:鼎典泰富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鼎典泰富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新能源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二公司均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新能源基金合伙财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而在本案当事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首先需要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特约的效力进行认定。对此,需要结合合伙经营方式或合伙组织体的性质及立法精神加以判断。

合伙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以订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经营方式或组织体。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建立在对彼此人身高度信赖的基础之上,故合伙事业具有高度的人合性。比如,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而非合伙人的资格或财产份额可以继承。由于合伙事业高度强调人合性,故应尊重合伙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因此,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份额转让而言,如果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则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合伙人应严格遵守。

2、案涉新能源基金为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转让或出质财产份额,除另有约定外,应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关于合伙财产份额的约定可以明确,新能源基金之合伙人在订立《合伙协议》时,已经基于合伙经营的人合性属性,明确要求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合伙协议》系订约各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该协议中关于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的特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3、《转让协议书》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但是,在案涉《合伙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财产份额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该《转让协议书》欲生效,尚需要满足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条件。而在其他合伙人未对该合伙财产份额转让明确同意之前,案涉《转让协议书》属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状态。因新能源基金有限合伙人吉林省城建实业有限公司和红佳投资有限公司明确不同意邢福荣向鼎典泰富公司转让合伙财产份额,已经确定不能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故该《转让协议书》确定不生效,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履行力。一审判决鼎典泰富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书,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需要征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违反《合伙协议》关于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普通合伙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的共同意思表示,

4、案涉《转让协议书》不生效及不存在无效事由,从结果上看,合同确定不生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合同不具有履行力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二审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邢福荣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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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民法典》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九百七十四条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