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我们做律师的应当对此类案件引起高度重视。以前很早我就对此类案件引起了重视,只不过没有时间对此类案件进行详细探讨。今天我们这里根据政府的命令处于静止状态,那我也有时间了,就对此类案件进行详细探讨。分述如下:

一、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的含义。

就是法律服务者(法律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客户向法律服务提供者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各类法律援助合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才可以为客户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

二、在法律服务合同事项中往往会出现两种大种类的纠纷。

a.有关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以下简称律师)是否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纠纷。

b.有关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的相关纠纷。

第一种纠纷严格讲也是属于第二种纠纷之中,只不过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来讲做出了分类。

第一种纠纷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来管理;第二种纠纷由人民法院来管理。

因为有关第一种纠纷的事项,管理机关具有专业性,同时也具有处罚权。

第二种纠纷纯粹属于民事纠纷,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处理起来也能够得心应手。

三、律师所是具有特殊风险、特殊许可的商事主体。

a .律师所除了国办所以外均是承担无限民事责任的主体,所以说要承担特殊风险的。

b.律师所是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才可以营业的,是特殊许可的主体。

c.律师所是商事主体。

本次国家规定律师事务所也要受市场管理局的管理,也可以证明律师所是商事主体。商事主体与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区别就是是否具有盈利性。在民法典中没有解决的性质问题,这次就予以解决了。在民法典中将律师所的性质进行了模糊处理定性为其他社会组织。

四、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中作为最主要的民事主体。

a.律师在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过程中是代表律师事务所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由律师事务所享有,义务由律师事务所来承担。

b.律师在代理案件中违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由个人来承担违法、违规责任;如果律师事务所在管理、教育过程中存在过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是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具有其特殊性律师所及律师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来履行法律服务合同的。它与承揽合同具有本质区别的。他没有交付工作成果的说法,没有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合同标准的问题。委托代理合同的履行标准确实是没有明确标准的。律师所方的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方式是代理行为,而这种代理行为的标准更多是体现在律师的执业规范当中。部分的履行合同的标准为双方的特别约定。因为律师所及律师的执业素质不同,会表现出相同的案件,会有不同的办案质量。除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才由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委托人选择律师所及律师的过程中一定要谨慎选择好,否则将无法采取补救措施。有些人选择律师所及律师采用竞价的方法是对待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的无知。

五、有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的具体类型。

a .律师所提出诉讼追索律师代理费的案件很多。

风险代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追索律师费的最多。委托人的诚信度让人们失望!

b.委托人提出委托代理合同无效的案件。

这种案件往往是风险代理合同中发生的。

法院的判决中往往是不支持合同无效的观点。

但是规章规定了是无效的。

根据法律原则方面来判决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应当依据规章的规定。

但是这就出现其他的一个冲突性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背规章的规定是要被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这就存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合法有效;而在《行政处罚法》中认定的违法行为;又在行政诉讼中认定的违法性的差别。

这就存在了一个合同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认定为合法有效;而在行政法律中认定为非法无效的尴尬现象。

c.委托代理合同的随时解除权的问题。

有些委托人提出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请求。这种案件往往发生在风险代理合同当中。有的是律师方的委托事务已经达到了委托目的,委托人,为了逃避付出而恶意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根据《民法典》(原来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故意阻止合同条件不成就的行为就视为合同条件成就,委托人扔应当支付约定的律师代理费。

通过这种现象就发现了律师所当初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中存在着诸多的不详细、不完善的地方,给双方留下来隐患。

我认为:1、律师所基本不要签订风险代理合同;2、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考察好委托人的信誉度,只有信誉度高的委托人才可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3、要考察好委托人是否具有偿付能力。没有偿付能力的人是不要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的;4、风险代理合同是否采用了担保措施?没有担保措施的就不要签订此类合同;5、要考察此类案件是否是律师执业规范不准进行风险代理的;6、风险代理合同,要划分出很多细小风险阶段,每阶段完成就收费,防止总体风险全部打水漂;7、细化完善合同细节,防止出现岐意;8、注重合同的权利义务对等,防止严重失衡,诱导委托人反悔。

委托代理权属于身份性质的权利。那些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不准解除代理人的约定是无效的。这也被法院的判例所认可的。委托人随时有解除委托代理的权利。这与委托人应当支付多少律师代理费是两个概念。法院首先要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委托人应当支付多少代理费。如果合同约定的显失公平,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如果合同规定的比较笼统 , 法院会根据正常代理合同的约定的标准,律师的工作量来确定代理费的多少。

六、律师也可以参与到代理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中来。

a.行政类案件。

如果委托人投诉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存在违法执业、违规执业的情况,那么律师所及律师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来。有关的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

b.民事案件的代理。

有关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人一方更需要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进来。我们律师行业有个习惯思维,不喜欢与同行作对,特别是有关法律服务委托代理合同事项。

随着法治建设不断深入人心,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委托人需要律师代理此类案件的增多,这就形成了法律服务需求市场了,那么律师必须适应法律服务需求市场的要求来代理此类案件。

以上就是我对于法律服务行业有关代理合同事项的思考。最主要的是风险代理合同

地思考。这是属于新事物、新问题。只有对于这些事务进行针对性的详细研究,才能做好我们律师的具体业务。我也是个土包子,也不会写什么高深的论文,就会粑粑大实话说出社会法律具体工作的事务供大家进行探讨。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让社会各界能够参与探讨。特别是哪位同仁能够提出新的观点,哪怕是反对意见,我也是非常欢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