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收入账务处理

答: 财政补贴核算,部分地区会有要求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其要求核算;如没有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可参考以下分录进行核算。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收到专项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支出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购买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项目完结,结余部分需上交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超过5年未使用完且无需上交的,

借:专项应付款

贷:补贴收入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收到政府补助,应区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与购买资产)、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费用支出):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也设置了“专项应付款”科目,但核算的内容与《企业会计制度》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该科目核算的内容是:企业取得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3、不征税条件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规定,同时符合以下的三个条件的专项经费可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且不征税收入的相关支出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不能在税前扣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专项经费超过5年仍未使用的需要转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应根据以上条件判断获得的专项经费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核算条件,若确认按不征税收入核算,

需提醒注意的是,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的支出不能扣除,对企业不一定有利,例如,企业获取的资金用于研发用途,如作为不征税收入,相应的支出无法扣除,也不存在加计扣除优惠,如作为应税收入,相应的支出可以扣除,且可以参与加计扣除,相比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更为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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