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对方已经认证了,所以你作废了重新开具一张给对方是对的,但不必再开红字发票了,否则你这笔业务变成没有销售额了.
对方只要正常再认证抵扣你重新开具的发票,并在申报本月增值税时对你作废的发票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开红字发票绝对是错误的.
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被作废?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1)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小结下:
要想作废一个已经开具并交付的发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1)作废动作不能超过开票当月;2)取回开出的发票联和抵扣联;3)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4)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各种不符.
二、实际做法
1、当月作废,无法回避:想跨月作废技术上实现不了.所以,实践中,都是当月作废已经开付的发票的.
2、取不取回已经开具并交付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问题不大.反正税局不知道是否实际取回了.所以实践中,大多都没有取回发票联和抵扣联.因此,购买方在税局通知其转出进项税前,无从知道销售方已经作废该发票.
3、销售方肯定在抄税前作废发票的,并且在此之前认真”盘算”过作废哪些发票的.
4、是否已经记账,无所谓吧.即使做了账,也可以修改嘛.再说了,一般都是下月初做这个月的账,作废时(当月)大多还没记账.
5、购买方是否认证或不相符,其实销售方作废时也不关心.关键是:现在的系统,即使购买方已经认证了,销售方也可以作废.这是很要命的:理论上,已经认证相符的发票,应排除销售方单方面作废的可能.可惜的是:现在系统里,真的可以作废,即使购买方已经认证.
三、怎么发生的?
1、误操作.相信做过财务开票员的都有这类的经历,忙中出错,加上系统的文字小点儿(模糊了)误作废的可能性还是有的.
2、想逃税.部分企业的报税上限是严格自我控制的,不是根据实际业务发生与否决定报税多少,而是根据老板想少缴税多少和客户的要求综合定的.如果哪月的发票不小心开多了,或超过3万元,或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了等,就会挑出些发票作废.然后根据发票开具金额报税.
3、虚开.如果你在街边小广告上找到的发票,且保真.如果保证真票,最好的验证就是可以认证抵扣.等你认证抵扣,交钱后,卖票方就去作废该章发票.高吧?
四、怎么办?
1、做好背景调查,防止取得虚开的发票.对于报销的成本费用发票,财务及业务人员要多长个心眼儿,是不是从外面买来的发票?是不是我们的供应商?这个供应商是否有这些货物的供应能力?多问几个问题,也许很快就水落石出了.
2、约定违约责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甲方(销售方)取得合规发票,未经乙方(购买方)书面同意作废者,按发票含税金额10%(20%等,具体比例自己定)处于罚款,罚款金额自下次购进付款时直接扣除.
3、与供应商开票系统联网.现在部分大型贸易或生产企业,已经将所有的供应商的开票及供货系统联网,在网上下单、收付款、接收发票、认证发票等.在系统中增加小程序,一旦供应商作废发票,瞬间即提醒采购方.就可以直接电话”质问”对方了!
4、不交回已经作废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不将已经作废的发票交给销售方,是有法律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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