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委派及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情况;
⑶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关系及有关受贿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式、原因、经过、结果及行贿人的具体请托事项;
⑷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情况及索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过程及利益的性质情况;
⑸收受或者索取财物的具体类型、面值、数额、名称、品牌、包装及财物的处置、去向情况;
⑹采取“**”、“干股”、“开办公司”、“挂名领取报酬”、“投资理财”名义或其他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情况。
2.行贿人证言:
⑴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及给与财物的原因、时间、地点、次数,接受财物的人员;
⑵行贿财物具体类型、面值、数额、名称、品牌、包装等;
⑶行贿时是否有他人在场;
⑷行贿人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其谋取利益的请托事项及谋取利益的性质、过程情况;
⑸以“**”、“干股”、“开办公司”、“挂名领取报酬”、“投资理财”名义或其他交易形式给付财物具体情况。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任职及职责分工等;
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工作、业务关系及其他往来情况;
⑶举报人、受贿同谋人及其他知情人关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及利益性质、过程情况。
4.物证、书证:
⑴查获、追缴的用于行贿的赃款、赃物及用赃款购买的物品及照片,以及对无法移动的赃款赃物,现场拍摄的照片;
⑵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担任职务及职责分工情况;
⑶国有公司、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委派或者委托从事公务材料;
⑷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职责范围的制度等规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文件、批示、会议记录等书证;
⑸索贿人或行贿人索取财物或送出财物的有关笔记、日记、银行存折、支取账单及行贿单位的财务记账、银行账单等。
5.鉴定意见:
⑴笔迹鉴定、审计鉴定、会计鉴定;
⑵受贿物品的估价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⑴赃物存放、藏匿现场,不动产现场等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⑵搜查、扣押、起赃、收缴、封存笔录或证明;
⑶犯罪嫌疑人辨认用于行贿的车辆、物品等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能够证明行贿受贿行为的录音、录像等;
⑵反映行、受贿人关于收受、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利益联系的通话记录、手机信息、微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