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京昌三税通〔2021〕83号

郑某某(纳税人识别号:11010***045):

事由:你于 2013年03月13日,因出售坐落于昌平区天通中苑***的房屋办理纳税申报,向原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提交的申报资料中《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0603号,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定为“以房抵债”类虚假诉讼案件,你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问题。本机关已于 2019年 8月1日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京昌三税通〔2019〕6000613号),通知你在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公告期已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逾期至今仍未办理纳税申报。

依据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计算,你应缴营业税50351.53元,扣除已缴纳营业税19000元,应补缴营业税30210.92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17.57元,扣除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67.57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510.54元,扣除已缴教育费附加57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40.54元;应缴地方教育附加1007.03元,扣除已缴地方教育附加380元,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27.03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14402.77元,扣除已缴个人所得税3800元,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0602.77元。同时,税务机关对你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第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第十二条第一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一、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九、财产转让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第二款: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不在本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在本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四条第二款“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百分之五”;《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一条“政策适用:(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按照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应缴未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通知内容: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景兴街10号院1号楼)补缴税款145089.44元并缴纳滞纳金。

如你逾期未缴清上述款项,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