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 银保监会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管理办法》),其中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流动性风险部门职责、投资交易管理、认购赎回管理以及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根据《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指的是,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这份文件一出,在分项监管指标上与公募基金基本拉平,体现了资管新规之后资管业监管统一性的原则。”一位华东理财子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

《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理财子公司这个新兴理财专营机构,以及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1年上)》,截至6月底,理财公司已筹建28家,较去年同期增加8家,产品存续规模10.01万亿元,占理财市场比例达38.80%,已成为理财市场存续规模最大的机构类型。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管理办法》是完善理财子公司监管的重要制度。理财子诞生两年以来各项监管制度和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并且理财子公司已经成为理财市场的主体,未来在资管新规过渡期之后或全面成为银行理财最主要的载体。因此《管理办法》为银行理财行业的规范、平稳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创造了更好的制度环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近日独家报道过,未来,未设立理财子公司的银行将无法再新增理财业务,即存量规模锁定,逐步消化。而根据三年前出台的银行理财新规,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

 

对业内冲击不大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关于《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在答记者问中表示:

一是进一步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有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

二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规范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提高资金兑付能力,防范被动变现资产降低产品净值,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申赎产品的权利,也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需要。理财产品正在推进净值化转型,与金融市场、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出台《办法》,有助于督促机构加强产品流动性管理,更好防范风险跨市场、跨产品传染。

“是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这也是资管机构面临的一个重要风险,因此在这个时间点上推出这项制度完善,有助于衔接资管新规到期之后新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明确未来方向。”曾刚解释说,《管理办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建立一整套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流程,规范内部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要求,理财子公司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岗位,配备充足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负责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监测,监督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部门、岗位与人员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部门,具有明确且独立的报告路径。并且,还得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机制,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状况纳入该产品投资运作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标准。

上述华东理财子公司高管对记者表示:“《管理办法》已经讨论了大半年了,大行和股份制银行理财子都参照公募基金调整了一年多了。”他解释道,系统方面,理财子公司已经进行了资产标签、估值和监控功能的调整;信息披露方面,也对公告、产品协议和评估报告进行了修改。

曾刚也表示,《管理办法》的具体条款对银行理财子公司并不形成短期冲击,因为文件早就开放对业内征求意见,而且流动性风险是资管机构与生俱来的风险,实践中理财子公司也有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也在目前的产品创设中有了一定的要求。各个机构之前没有统一监管的全方位要求,细节上有所差异,那么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理财子公司可以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制度建设、组织架构调整、具体产品管理,但需要调整的方面不会太多。

“有了统一规范,有助于整个行业流动性管理标准的统一,未来理财子公司之间产品开发和市场竞争更加规范。”曾刚表示。

 

与公募基金拉齐监管指标

 

在投资管理层面,《管理办法》侧重流动性匹配问题,对产品集中度等进行具体要求,原则上与2017年出台的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是一致的。

“这也反映了资管新规关于监管一致性的要求,随着过渡期结束,资管子行业在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上的监管规则会逐步趋同。银行理财与公募基金的监管规则虽略有小处不同,但总体趋于一致。”曾刚表示。

根据《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组合的事前评估,对高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下限,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投资比例设定上限,投资资产的集中度限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限制。

举个例子,对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和每个交易日开放的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单只定期开放式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20%。

而记者查阅到,在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也有投资交易限制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上述理财子公司高管表示:“一年来我们一直在参照公募基金执行高流动性资产比例,降低低流动性资产比例,因此政策出台不需要大作调整。”

另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单只理财产品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90天(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

而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也指出,新设基金拟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应当采用封闭或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且定期开放周期不得低于3个月(货基除外)。

诸如此类的相似的监管指标还有很多,包括申购赎回要求和信息披露,在此暂不一一列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理财公司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隔离机制,防范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传染。理财公司本公司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与其自有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进行融资,理财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为理财产品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世纪经济报道曾经独家报道过,通过设立信托“资产池”来实现理财产品之间利益输送,并达成预期收益目标、调节流动性的做法,但这种做法会导致一旦底层资产出现风险,在理财产品之间,甚至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互相传染的现象。而《管理办法》从源头要求,建立风险隔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