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大陆法系,虽然没有英美法律“沉默权”制度,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供述证据法律规定是完备的。

首先,法律并不要求“供认不讳”,可以自我辩解。法律规定了供述讯问的步骤为,(1)应当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2)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3)然后向他提出问题,(4)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其次,“重证据,轻口供”,法律规定“零口供”也可以定罪。

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再次,允许当庭翻供。

对于刑讯逼供、诱供、胁迫、非法拘禁或者其它违法取得证据,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非法供述予以排除,当庭供述。

综上,供认不讳,让人误导供述在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供认了就不能翻案了,也有逼迫他人供认嫌疑,故为了减少冤假错案,少用或不用供认不讳,而是用证据确实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