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条

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七种情形: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起诉案例【融检公诉刑不诉(2018)77号】

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8日15时许,同案人杨某某(不起诉)在福州市台江区万达星巴克咖啡店内从其朋友陈某甲的电话得知质押在其公司福州**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一部车牌号闽AC**客车被其他抵押公司唐某某等人夺走。随后,同案人杨某某遂召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人高某某、吴某甲(均不起诉),依据安装在闽AC**车上的GPS定位驾驶闽AL**轿车进行追踪,策划由杨某某驾车靠近拦截、逼停车辆,林某某负责用棒球棍打砸闽AC****车窗,杨某某、高某某、吴某甲强行打开闽AC****车门,夺回车辆。之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人杨某某、高某某、吴某甲在福清市镜洋镇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路段,驾驶闽AL**轿车拦截、逼停闽AC****车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下车后即持棒球棍砸闽AC****前挡风玻璃及驾驶座侧挡风玻璃,同案人杨某某、吴某甲下车后欲强行拉车门拽人抢车。闽AC**车辆驾驶员唐某某被逼停后为躲避杨某某等人的抢车行为,遂倒车致车辆撞击陈某乙驾驶的闽AG**厢式货车,后驾车逃离现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闽AG**货车受损价值人民币5926元;闽AC**客车受损价值人民币7261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打砸的闽AC**客车前挡风玻璃价值人民币399元。 2018年4月1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人杨某某、吴某甲、高某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人杨某某、吴某甲、高某某所属福州万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陈某乙所属新金星贸易集团有限公司闽AG**车辆维修款人民币8370元,取得谅解。2018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人杨某某、吴某甲、高某某赔偿被害人唐某某闽AC**车辆维修款及误工费共计人民币9000元,取得谅解。

不起诉分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