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账务处理为: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使用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期末计提职工薪酬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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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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