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试用期内,如果乙方不符合甲方的录用条件,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当乙方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为不符合甲方该岗位的录用条件:

(1)向甲方提供的学历证明、身份证、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收入证明、离职证明等被证明存在虚假信息;

(2)个人简历(履历表)、应聘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或提供虚假的工作证明人、联系方式;

(3)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或隐瞒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或入职一个月内未提供离职证明的;

(4)入职一个月内拒绝配合甲方办理社保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的;

(5)被发现在入职甲方前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被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的;

(6)乙方在入职后两个月内,个人业绩不足***万元/其他业绩指标的;

(7)试用期内请事假及无休假证明的病假累计10天(含本数)以上或累计旷工3天(含本数)以上的;

(8)试用期间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

(9)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即法律法律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之一的。

乙方对上述约定明确知晓,且对以上录用条件予以认可并同意接受考核。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