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评报批手续
2017年7月国务院第682号令,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做出修改,将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作为第九条,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流程。新条例中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企业在报会时,不需要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环评批复只需在开工前获取即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对于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企业在募投项目申报时不需要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核准可并联进行;对于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二)环评流程
1、项目立项
(1)编制项目立项书;
(2)携带项目立项书到经发局申请立案。
2、环评
(1)备案完成后,带着立项资料到当地环保局办理环境评估事宜,如果只需环评报告,企业自主填写即可;如果需要制作环评报告书,环保局会推荐几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帮助完成报告书的编制及环评中的各项工作,选用环评机构即会产生费用;
(2)项目开建前期,环评机构来人查看现场,对项目所在地周边环境进行检测;
(3)拿到检测报告交给环评机构;
(4)从环评机构取回调查表,到附近居民家中、周围企事业单位入户调查,后交于环评机构;
(5)如生产过程产生危险废弃物,应与相应的环保处理企业签订合同;
(6)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环评报告、进行项目信息公示、组织专家评审会、修改环评报告、将修改后的环评上报市评估中心,评估中心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所在区环保局审批;
(7)开工建设、项目投产;
(8)项目正常生产后,到所在区环境监测站申请环保验收。
(三)环评所需报送的材料
一般而言,项目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地点、项目投资额、建设时间及建设单位信息是必填项(需与发改委备案文件保持一致)。同时,对于环评报告书/报告表,还需提供环评机构要求的项目可研报告、项目原辅料情况、项目产能及税收情况、场地规划等一系列资料。
(四)环评批复取得时间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九条将前一版本中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修改为“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五)环评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六)环评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