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

【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据要点】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个人经历、职务任免情况及其承担的具体职责;

⑵对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及对故意违反规定,不正确行使或超越职权处理公务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识;

⑶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违法处理公务活动的动机,目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及为本人、他人谋私情、私利、单位利益情况;

⑷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过程、造成的后果及危害等;

⑸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犯罪嫌疑人对后果、损失的态度、处理方式等。

2.被害人陈述:

证明本人遭受的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加害人、手段、经过、结果及诉讼请求等。

3.证人证言:

⑴犯罪嫌疑人参与学习宣传,或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证言;

⑵犯罪嫌疑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相关人员曾提出应当如何正确履行职责的建议、意见;

⑶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职权范围,滥用职权的动机、目的,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私情等情况;

⑷滥用职权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及造成后果、损失等。救治人员关于被害人救治过程、伤亡情况。

4.物证、书证:

⑴任职履历表、任命文件、会议纪要、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的任职证明等证明其身份、担任职务及职权范围的证据;

⑵国家机关法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证明所在单位行政属性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证据;

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出具的委托文件;

⑷与滥用职权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人签字、批示账簿、批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发货票、医疗手册、医疗诊断、便条、工作日记、支票、汇票等文字材料;

⑸犯罪嫌疑人接受他人的实物、礼金、服务的实物及票据凭证;

⑹相关执业规范、工作制度,处理决定、处罚决定书、文件以及行为人因违法违规处理公务活动受到的处分决定;

5.鉴定意见:

⑴造成死亡、人身伤害结果的法医鉴定意见;

⑵)笔迹、印章、文件的文检鉴定意见;

⑶对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物品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审计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⑴对遭受物质破坏的工厂、企业等现场、人员伤亡现场、事故发生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⑵对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勘查图、照片;

⑶对人身、尸体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⑴记录行为人收受好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的录像带、录音带、电子数据等;

⑵反映事故现场、人员伤亡情况的录像资料。